dat貿易術語 dat貿易術語交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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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貿易術語的權威介紹和相關案例分析讓你學透DAT術語
國際貿易術語D組的dat貿易術語
dat貿易術語(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或者叫做“運輸終端交貨”,是指當賣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運輸終端將貨物從抵達的載貨運輸工具上卸下,交給買方處置時,即為交貨。“運輸終端”意味著任何地點,不論室內室外,例如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公路、鐵路、空運貨站。
dat貿易術語條件下賣方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運輸終端並將其卸下期間的一切風險。
特別建議:采用DAT貿易術語的雙方盡可能確切地約定運輸終端,或如果可能的話,在約定港口或目的地的運輸終端內的特定地點;
DAT貿易術語要求賣方為貨物辦理出口清關(僅當需要時),但賣方無任何義務辦理貨物進口入關,支付任何進口稅費或者辦理進口的任何相關海關手續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考試題實例:
第1題 我國B公司以CFR價出口貨物一批,裝運後即以電報形式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但對方沒有收到通知,因而未及時投保,結果船在運輸途中沉沒,貨物全部損失,買方向我方提出索賠,我方應如何處理?如果此事係我方未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引起的,又該如何處理?
【正確答案】:
(1) 對於買方的索賠要求,我方可予以拒絕。因為我方已發出裝船通知,買方未及時投保,造成損失的責任不在我方。具體處理方式有:①為證明我方已及時發出通知,可向買方出示有關證明材料;②可協助買方查找未收到通知的原因,但這並非我方責任。(2) 此類事件如係我方未及時發出裝運通知造成的,我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第2題 我國出口公司A公司與加拿大B公司簽定合同出口麵料,貿易術語為CFR(《INCOTERMS 2000》)未及時向B公司發出裝運通知,導致B公司未能對貨物進行及時的投保。裝載貨物的船在5月8號遇到海上颶風沉沒,請問應該如何承擔責任?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 A公司應承擔貨物損失的責任。(2) 根據《INCOTERMS 2000》,CFR術語情況下,賣方負責辦理租船訂艙,買方負責辦理投保手續,同時,賣方負有在裝船完畢後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以便買方辦理保險的責任,否則,賣方應承擔應因其延誤通知而產生的風險。(3) 此案中,A公司未及時發出裝運通知,導致B公司無法及時辦理投保手續未能將風險及時轉移給保險公司,所以風險應由A公司承擔。第3題 我國進出口公司A公司以CIF倫敦向英國客商B公司出售聖誕禮品一批,由於該商品的季節較強,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於4月底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賣方保證不遲於7月5日將貨物運抵倫敦,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須將貨款退還買方。問:該合同是否屬於CIF合同?為什麽?
【正確答案】:
本案中的合同質不屬於CIF合同。其原因如下: (1) CIF合同是“裝運合同”,即按此類合同成交時,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完成交貨義務對貨物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付後發生的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概不承擔責任。而本案的合同條款規定“賣方保證不得遲於7月5日將貨物運抵倫敦,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該條款意指賣方必須在7月5日將貨物實際運抵倫敦,其已改變了“裝運合同”的質。 (2) CIF術語是典型的象征交貨術語,在象征交貨的情況下,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而本案合同條款規定“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須將貨款退還買方”,該條款已改變了象征交貨下賣方憑單交貨的特點。因而本案的合同質不屬於CIF合同。第4題 我國進出口公司A公司以CIF條件出口一批貨物,賣方按時將貨物裝船,並且製備了所需的各項單據,不料船舶離港數小時後觸礁沉沒,次日賣方憑符合規定的全套貨運單據要求買方付款時,買方以貨物已經滅失為理由,拒絕接受單據並拒絕付款。請說明買方的做法是否合理?並闡明理由。
【正確答案】:
買方的做法是錯誤的,他無權拒收單據,拒付貨款。具體原因如下: (1) CIF條件交貨是象征交貨,是單據買賣,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在本案中,賣方已將貨物如期裝船,並提交了約定的各項單據,即完成了交貨義務。 (2) 按CIF條件成交,貨物在越過裝運港船舷時風險即轉移給買方,貨物能否到達目的港以及是否能按時抵達目的港,此風險應由買方承擔,而與賣方無關。 (3) CIF條件下,賣方保險屬於代辦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如發生損壞或滅失,買方應先向賣方付款,然後自行向保險公司索賠。 所以,買方無權拒收單據,否則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第5題.我國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國公司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了保險。貨物發出後,銀行議付了貨款,但貨到目的港後發現嚴重破損,而保險中沒有投保破損險(因為買方沒有指明),買方要求我國公司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
問:我方應否辦理?
【正確答案】:
買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質。
①根據《2000年通則》,CIF屬於象征交貨術語,即賣方隻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正確完整的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
②CIF雖然由賣方辦理保險,但投保金額和險別必須事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隻能按照國際慣例辦理,即按FOB貨價㗯+10%)投保平安險。
③在CIF術語下,賣方辦理保險僅為代理質,應由買方處理索賠事宜。如果買方要求賣方代替辦理索賠事宜,但責任和費用用由買方承擔。
本案例,買方顯然是在推卸責任。因此我方不能答應對方要求。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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