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我國直銷法規的建議
来源:天理昭昭網编辑:劉雅麗时间:2025-07-05 07:37:35
鑒於我國《條例》還不太完善,本文認為有必要借鑒《商德約法》的規定製定一部新的直銷法。筆者就直銷立法提出如下建議。 (一)提高立法等級 《條例》屬於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為了打擊非法傳銷,我國應當提高立法等級,製定一部係統的《直銷法》,以規範我國直銷市場,徹底打擊非法傳銷活動。 轉貼(二)應明確規定其宗旨 1.保護消費者和一般直銷人員的合法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直銷的永恒的話題,而對直銷人員利益的保護是直銷業健康發展的基礎。因此,在未來的《直銷法》中,應通過設定具體的製度來保護消費者和一般直銷人員的合法權益。 2.提倡公平競爭的經營理念。由於直銷是直銷人員在固定經營場所外直接向消費者推銷商品,這就要求各直銷公司之間,遵循商業道德,在公平的基礎上開展有效的自由競爭。 3.提升直銷在公眾中的形象。通過立法,界定直銷公司的概念,規定直銷公司設立最起碼應當具備資金、信譽、會員資格條件,以規範直銷行為,提升直銷在公眾中的形象。 (三)明確直銷和非法傳銷的區別 通過立法,表明我國禁止的應當是非法傳銷而不是正當的傳銷活動。應借鑒世界各國立法的先進經驗,在立法中明確規定“金字塔式傳銷”的定義及類型,明確界定非法傳銷與正當傳銷的界限。要把立法的重點放在如何保證多層次直銷企業正確發展上。 (四)構建直銷運行規則 立法的重點應在於構建健康的直銷運行規則,“反對非法傳銷”和“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直銷員的權利”。我國的《條例》對此種製度已經有所構建,但並不全麵,在未來的直銷法中應借鑒《約法》的有關規定,在未來的直銷法中主要規定以下幾種製度。 1.冷靜期及退出製度。由於直銷中信息的不完全對稱性,消費者容易被對方誘導或情緒感染而引發非理性的購買衝動。因此,規定冷靜期、退貨及退出製度,就顯得必要和及時。 2.入會費問題。新的直銷立法應延續我國《條例》的規定,規定直銷企業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直銷員入會的條件。 3.上門訪問銷售問題。在固定營業地點之外上門直接麵對麵銷售是直銷的一個重要特點,我國現在的《條例》對其也有規定,但不太全麵,我國新的直銷法應完善其規定。直銷人員在介紹直銷時,應自動向顧客表明身份並說明所在公司的情況,應正確完整地說明及示範產品,尤其是對產品的價格或者品質保證及售後服務和送貨等要祥加說明;直銷員在銷售產品時不得有誤導、欺騙和不公平的銷售行為;不得冒用其他公司的名稱或商標;直銷員在銷售商品時不得濫用消費者的信賴,對於一些限製能力或高齡、疾病顧客,直銷員應反複向其介紹有關產品的具體事由,在必要時要征得其具有行為能力的家人的同意方可銷售商品。直銷人員在銷售時,不得以再介紹客戶即可得優惠或折扣的方式銷售。 4.存貨負擔問題。在新的直銷法中應規定,直銷公司不得要求直銷人員購買不合理數量的產品,直銷公司故意把一個商業上不合理的數量的產品賣給參與者屬違法行為,直銷員有隨時退貨的權利。 5.價格問題。未來我國法律應明確規定,直銷產品的價格應是成本價,而不能是批發或零售價格,直銷產品的價格要經物價管理部門核實後方可銷售。 6.直銷公司的設立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當放鬆注冊資本金的條件,取消保證金製度,注冊資金應在5萬人民幣左右,此外還應規定,申請直銷的企業須有自己的生產基地和知識產權。 7.明確界定直銷人員、消費者和直銷公司的關係。我國在新的直銷法中應明確界定直銷人員和直銷公司的關係是提供勞務與取得報酬的關係,無論任何人員都可以參與直銷活動,但是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取消直銷地域和直銷人員收入構成的限製,產品的銷售所帶來的法律責任應當由直銷公司承擔,消費者和直銷公司簽訂的合同應為購買合同,以此推定多層次直銷業的發展。 8.規範直銷人員的培訓。筆者認為,我國的《條例》對其規定已經相當完善,在新法中應加以借鑒,但是應規定直銷公司的培訓僅可以收取經物價部門審核的資料費,培訓人員應在省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9.規定直銷協會的監督職責。建議在未來的直銷法中賦予直銷行業協會以“直銷行業自律組織”的法律地位,規定直銷協會有製定行業規則、妥善處理直銷申訴案件、對直銷企業的銷售活動進行監管、派代表進駐直銷企業的權利。 10.直銷企業的從業條件。在未來的直銷法中應明確規定,直銷企業必須是直銷協會的會員,並明確表示遵循約法和我國直銷法的規定,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關條件方可從事直銷活動。 筆者的以上建議隻是未來直銷法的關鍵部分,但它把提升直銷形象,反非法傳銷和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放在了核心地位,也注重了直銷員的利益,體現了公平競爭的法律理念。